部门专用章

北京部门专用章所需材料

2020-09-01 11:12:32 admin 823

自2010年5月20日起,北京市公安局在全市十六个区县陆续推行了新型防伪印章。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委、人大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、政协、司法机关、军事单位、民主党派、企事业单位(包括个体工商户)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基金会、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需要刻制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、合同专用章、报关章、发票专用章和其他业务专用章以及内设机构章等印章的,须进行合法备案,并到公安机关核发《特种行业许可证》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。

部门专用章为各企业事业单位下属分支部门内部用章,部门专用章可加盖于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文件发布。该类公章赋予所出示文件合法性。加盖部门专用章的文件一般会被视为该单位正式文件。该类印章制作所需材料与公章备案所需材料类似,但需另附单位开具的部门专用章制作的部门成立批准文件。


新成立内资企业首次申请制作部门专用章

1)营业执照(或事业法人证书)副本原件及复印件

2)法人身份证复印件(印记清晰)

3)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(如法人亲自办理则忽略此项)

4)部门成立的批准文件


外资(合资)首次申请制作部门专用章

1)  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

2)   独立法人出示外资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;分支机构出示上级单位外资批准证书复印件

3)   法人护照复印件及翻译件(翻译件需法人本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)

4)   授权委托书(法人本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)(法人亲自办理无需)

5)  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(法人亲自办理无需)

6)   部门成立的批准文件